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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8﹞39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5-31    点击数:

长大校发﹝201839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8327


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通过采购预算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 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投标信息分别在学校主页、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网页或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省关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制度;

(二)依据学校采购预算,组织实施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三)负责政府采购中心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相关事宜,配合完成该类项目采购;

(四)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组织对评审专家的培训;

(五)负责组织、协调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等

(六)对各单位自行采购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质疑。

第八条 学校有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明确、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计划;

(二)选派代表配合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与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相关的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签署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并负责履约验收;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和本部门有关的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履约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业务范围内的集中采购申请,并审核项目采购需求计划;

(二)对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审定采购清单、技术要求,草拟招标文件;

(三)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出项目采购申请;

(四)根据项目性质,组织现场踏勘,并负责技术释疑;

(五)组织合同洽谈、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采购合同;

(六)负责项目履约,组织项目验收,协助办理合同款项支付。

学校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依经费预算渠道归口职能部门分别为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本建设项目归口职能部门为基本建设处;小型维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集团(武汉校区为武汉校区后勤保障部);其它项目按部门职责及经费预算归口到相应职能处室。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实施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教学、科研(指纵向项目,下同)、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与家具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2.各类耗材、印刷、教材、图书及数字出版物等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3.校医院的各类药品、后勤服务集团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及部分干鲜物资。

(二)工程类。校园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与工程类项目相关的咨询、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

达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授权项目申请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未达到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分别由项目申请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学校有条件和能力自行采购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由采购与招投标处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以下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

(七)协议供货

(八)续签合同

公开招标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后,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批复为学校自行采购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通过询价采购或其他相应方式采购;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的批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5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与零星工程,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以下方式采购:

1.采购货物与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直接在学校协议供应商内或者在“京东”、“天猫”等电商自营店中采购;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不受协议供应商的限制。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推荐特定的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学校协议供应商的范围;

2.采购货物与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超过2万元的,在协议供应商或者电商内按规定程序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也可以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方式采购;

3.采购零星工程(维修类),荆州校区各单位统一由后勤集团在协议供应商中采购或者选择采购方式后按规定程序采购,武汉校区各单位由武汉校区后勤保障部在协议供应商中采购或者选择采购方式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实施。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与采购申请,按照采购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求,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分级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合同洽谈。由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邀约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三)合同签订。合同由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其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金额超过500万的重大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

(四)履约与验收。由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五)资金结算与支付。由项目申请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合同与会计核算的要求支付采购款项。

集中采购项目无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完成上述(二)至(五)项程序。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各项目申请单位成立采购小组,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制作询价或者谈判文件;

(二)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接受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开标、评审、公示成交结果等;

(三)各项目申请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洽谈、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验收;

(四)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要求报账,并对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专用章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合同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需要加盖法人章的,按校办规定程序办理。自行采购合同由项目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立即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电话报告(并于当天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并请示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主体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在采购的各个阶段(环节)由相应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严格执行《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长大校发〔2017207号),不得将采购项目恶意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集中采购,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监察处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处投诉、检举。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理学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也可委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配套发布有关实务指南,并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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