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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

时间:2018-01-11    点击数: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采发〔20176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对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严格按要求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是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后,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的要求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特别是加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在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也应当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予以公开,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等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信息的公开,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三、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权限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作为内控管理的主要内容,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政府采购信息实行权限管理和留痕管理,各级采购人信息发布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配置,各地、各部门不得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其他信息,应保管好“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及密码,不得出借信息发布权限。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工作方案,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将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涉密项目的有关采购信息,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788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8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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