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自行采购与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新修订的《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8〕39号)的规定,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各单位可自行采购。超过此限额标准,必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对于维修工程,20万元以下的,荆州校区由后勤集团、武汉校区由校区后勤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分别在其协议供应商内采购。超过此限额的,由学校集中采购。
二、各单位如何采购5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
对于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有协议供应商的,直接在协议供应商中采购,或者在指定的电商(京东、天猫)自营店中采购;没有协议供应商的,或者在指定的电商中也无法采购的,可自行选择商家采购。也可以向采招处推荐特定供应商,由学校审核后纳入学校供应商范围。
对于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2万至5万元的,可以通过公开询价、谈判等方式采购,也可以直接在协议供应商或者电商内询价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供应商)。公开询价或者谈判的程序要合规,资料要存档。
对于多品目的金额在2万至5万元的,分别视单一品目的金额确定采购方式,也可以一次性批量采购。
三、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如何申请?
(一)有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学院或者部门应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递交采购申请。涉及项目最多的可能是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方面的,应依经费预算渠道分别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发院申请;涉及维修的,分别向后勤集团、武汉校区后勤保障部申请。由经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交由采招处实施采购。
(二)没有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该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承担的,直接向采招处申请。各学院从发展经费中购置仪器设备的,经国资处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后直接向采招处申请。
四、采购项目的合同签署及履约验收由谁负责?
(一)自行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单位签署并负责履约、验收;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归口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采招处会签后,其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金额超过500万的合同需由校长签署或者由校长委托的代理人签署;项目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督促中标商家履约,组织使用单位、相关部门等验收;
(三)集中采购项目没有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合同经采招处审核后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履约、验收;
五、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中,申购单位(使用单位)与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采招处如何配合、协调?
主要是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申购单位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后,要负责编制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计划。比如采购货物,要提供申购货物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及相关要求;采购维修工程,要提出维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配合后勤部门编制好工程量清单及经费概算;采购服务,要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总之,要做好采购前期的准备工作;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委派代表参加项目开标或者评审;要参与合同会签及履约验收;
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接到采购申请后,要审定其经费预算是否落实、有无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使用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对于重大项目要组织论证并对采购需求公开征询意见;对于维修项目要组织现场踏勘;向采招处报送采购申请并负责草拟采购(招标)文件;负责签署项目合同,并督促中标商家履约;牵头组织验收;
采招处在编制并审定采购(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意见,加强沟通;及时发布采购信息,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在成交(中标)结果出来后,要及时与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沟通,参与合同审核会签。
六、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采购项目(2万至5万)时要注意哪些事项?采招处对自行采购项目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首先,要认真制作采购文件并在采招处的网页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或者以书面函的形式向协议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第二,要安排专人接受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报价函),并做好登记;第三,要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报告;第四,根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在采招处的网页上公示;第五,要签署合同。
上述环节中的采购文件(含信息公告,在采招处网页上打印下来)、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登记表、评审报告、成交结果公示(采招处网页上打印下来)记录、合同等必须存档。采招处每年要按项目进行检查,这些资料就是检查的主要内容。
特别提醒:在项目采购中,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故意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集中采购,不得在项目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比如:将集中采购的项目有意拆分,搞多次自行采购或者“自由采购” (分成多个2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将应该按程序自行采购的项目,分多次“自由采购”。此类问题一经查出,会严肃追责;采购项目在签署合同前或者签署合同后,中标(成交)产品不得随意变更。
七、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的采购如何操作?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的项目由课题组自行采购;纵向科研经费采购办公用品、相关耗材、测试分析外协服务等由课题组自行采购,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采购仪器设备需要根据项目预算,在国资处申请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然后由采招处按程序采购,或者由采招处授权课题组自行采购。
学校给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八、如何理解采招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一个采购项目,从立项申请到采购完成、验收付款,要经过若干环节和程序,项目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采招处、国资处、后勤集团(武汉校区后勤保障部)、计财处等按各自职责分工,在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应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那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学校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的通知》(长大校发〔2017〕207号)文件精神,具体要求如下: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人员工作纪律
(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确保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
(二)按规定要求严把招投标资料审查、备案关,不得弄虚作假。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抽取评审专家,不得私下与评审专家进行有碍评标公正性的接触。
(四)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应该保密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言论。
(六)不得接受投标人影响公正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各学院各部门采购人员工作纪律
(一)自行采购项目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减少工作流程。
(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得私下与潜在投标人接触,接受其影响公正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不得制定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的采购需求方案,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签署违背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合同。
(七)不得透露评审及投标文件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纪律
(一)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到达评标现场后,应主动上交通讯工具,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进行联系。
(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与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不得有偏离标准、有失公正的评分;不得用有碍评标公正性的个人意愿暗示、影响其他评委或串通评委集体作弊。
(六)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采购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分别不同情形,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