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入口
首页 / 正文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91号)

时间:2016-03-25    点击数: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绩效,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解决好预算执行与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或者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采购人应切实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未编入部门年初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或者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支出指标下达之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部门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指标后,单位再实施采购活动。

(三)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如因自然灾害、政策性因素等原因,采购人需提前启动采购项目的,由预算单位向其所属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启动项目的资金来源后,再实施政府采购。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单位财务、采购和资产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确定合规、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二)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执行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尽快启动项目采购活动。

(三)各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执行申请》时,项目资金来源为“采购预算”的,必须选择对应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因上述原因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资金来源,选择对应的资金,并提供相关资料在采购系统中备案。

1、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采购的项目。因当年上级资金指标下达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不衔接而未编入部门年初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采购人申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中央资金(当年)”。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中央下达计划的相关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2、以后年度预算采购的项目。使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采购或纳入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或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核准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3、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属于发改部门已经立项审批、分年度安排资金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工程项目”。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及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4、结转资金采购的项目。在对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审核、认定之前,需要使用结转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结转项目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结转项目的资金证明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5、贷款资金采购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银行贷款项目”。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资金来源及还款来源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核准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6、省级统一采购的项目。属于中央或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省级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市县分签采购合同、市(州)县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应按资金管理权限,经各级相关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后,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省级集中采购市县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联合发文及相关资金核准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7、财政专户资金采购的项目。使用财政专户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专户资金的证明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8、实拨账户资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采购的项目。使用实拨账户资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来源选择“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实拨账户资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实拨账户资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的证明文件作为资金来源依据。

9、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拼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对应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或选择以上不同的资金来源;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采购人填报项目执行申请时资金性质选择“其他资金—非财政性资金”。同时,在采购系统中上传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确保采购资金的落实。非财政性资金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四)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执行申请,资金来源为上述1—9项“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的,必须在采购系统中上传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资金核准文件,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备案审查资料。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采购系统中上传的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五)对使用以后年度预算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将已经实施项目的资金纳入对应年度部门预算。如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发生变化的,采购人应在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确保采购项目法定结果的执行。

(六)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采购人应对其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采购资金支付的及时性负责,依法保证采购项目法定结果的执行。

(七)各预算单位以前年度项目,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但采购资金当年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因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导致当年项目资金被收回统筹使用,对此类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程,通过使用本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八)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上述1-5项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中将项目资金来源“其他资金”调整为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并经采购系统确认后,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预算单位应确保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政府采购“两个责任”

(一)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对其执行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严格履约验收、完善内控制度五大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指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对因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无法保证项目法定采购结果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部门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二)财政部门监督责任。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采购需求管理、政策执行、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省财政厅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8日


版权所有©长江大学 

荆州校区: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   武汉校区:武汉市蔡甸区大学路  

咨询电话:0716-8060550 0716-8060813(传真) 0716-8060001(接访电话)

邮政编码:434023 鄂ICP备05003301号-1 鄂公网安备42100202000009号
技术支持:上海瞬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