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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财办采〔2016〕62号)

时间:2016-03-25    点击数:

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策体系、执行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变革。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法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采购,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行为。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内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岗位职责权限明确的工作机制。加强采购人需求研究管理责任,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积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继续加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研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残疾人就业、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政策措施。

二、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财政支出管理的总体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完善现行的我省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我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管理办法,加强财政中期规划与采购预算执行相衔接,规范质疑处理行为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有关程序。启动物业管理、印刷服务、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标准化文本编制工作。

三、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安排、协调推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规划研究、组织实施、人员投入和经费保障,逐步推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系统管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贯通,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做好平台整合工作。强化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逐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场所资源整合、评审专家资源整合。依法全面履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制定、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评审专家管理等监管职责,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五、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工作

大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服务类项目的不同特性,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型合同模式和通用服务类项目的标准化文本。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进协议供货模式。探索采用“一揽子”审批、“统一论证、集中批复”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规范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的申报和审核行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研究质疑投诉、采购方式变更等环节风险点的控制问题。建立投诉处理案例库,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积累经验。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多部门联办机制。落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责任,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逐步建立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诚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七、强化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力度,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研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水平,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发展。

八、做好GPA研究工作

继续做好政府采购协议谈判(GPA)研究工作,完善GPA研究工作机制,增强对GPA谈判研究的主动应对性。结合GPA规则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协调中部各省做好GPA谈判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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