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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4-22    点击数:

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函〔2016〕123号

省直各单位:

2016年度部门预算已批复下达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1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管理,采购人应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省直各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之间加强沟通、衔接、配合;采购人应切实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管理,结合单位项目管理和三年支出规划的要求,尽早开展项目前期需求制定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强化项目履约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加快执行进度。对已编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省直各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后,对应年度政府采购指标,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同类项目应合并执行。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采购人应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与采购项目实施周期的衔接,如因自然灾害、政策性因素等原因,需提前实施的采购项目,应确保项目采购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采购活动实施完毕,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政府采购合同及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规范采购行为。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016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采购人为单位进行限额控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非不可预见或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采购人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项目可自行采购。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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