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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5-05    点击数:

本科院校、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91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1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或者省政府颁布的年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具体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方式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项目,统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纳入年初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应在相应预算指标下达之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对作为省级一级预算管理的省属本科院校汇总年批量采购量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以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凡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且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对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但采购资金当年未支付或未支付完毕,各单位应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如当年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则将结转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继续执行,如当年资金界定为结余,则需要重新编报或调整预算。

二、规范政府采购计划报送。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省教育厅作为主管部门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批复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权限,省属本科院校政府采购计划自行批复。各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应将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计划签批文件作为附件上传。所属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与预算保持一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采购。对应该实施一次采购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和服务不得拆分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因政策性因素等原因,需提前启动采购项目的,由各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可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采购的项目、以后年度预算采购的项目、发改部门立项的工程项目和结转资金采购的项目,年初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办理提前启动采购手续。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填写《其他资金采购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对于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将资金来源选择为“其他资金”,待相关预算正式下达后,再调整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对于使用其他资金采购的项目,包括贷款资金采购的项目、实拨账户资金采购的项目、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等,应履行与提前启动采购项目相同的审核程序,未经审核同意,各单位不得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相应政府采购计划。各单位可以采取批量方式报送提前采购项目和使用其他资金采购项目申请,省教育厅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三、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各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每年4月和8月集中受理单位采购申请。各单位除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鄂教财函[2014]12号)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申报报告中应详细载明采购预算、采购明细等与采购相关的内容。对于采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产品或属于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进口产品,不再需要单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各单位应按规定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信息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处理后无异议的,才能提出采购申请。从2016年开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同时,结合单位实际,提出年度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省教育厅统一汇总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财政厅申请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凡采购纳入清单范围的进口产品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单位内部财务、采购、资产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和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制度,规范代理机构的选聘。代理机构只能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供的名单内选择。对于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已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自行采购。实行自行采购的单位应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应选择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既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也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汉外省属高校政府采购项目既可以实行省级采购,也可以实行属地采购。实行属地采购的,仍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和办理合同备案。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备案及履约管理,在合同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备案申请,省教育厅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审核批复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除合同约定外,单位应在履约验收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各单位应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除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外,其他自行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信息由单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除规定的表格内容外,还应在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网上。省属高校应按照《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台账制度,政府采购台账包括《政府采购台账登记表》和档案资料两部分内容,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归集和管理。政府采购台账属于单位财务账簿资料档案管理范围,保存限期至少15年。

附件:

1、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91号)

2、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

3、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6]123号)

4、其他资金采购项目申请表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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