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务指南
为了更好地贯彻长大校发【2016】161号《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方便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按文件要求规范采购货物、工程及各类服务,特编写此指南。
一、学校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
凡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学校采购活动范围,具体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改造工程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比如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大额工程项目外部审计单位的选择等。
二、关于自行采购与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
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实施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与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2、各类耗材、印刷、教材、图书及数字出版物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3、校医院的各类药品、后勤集团“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及部分干鲜物资。
(二)工程类。校园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六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累计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未达到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分别由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三、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内询价或者定点采购;
2、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不受协议供应商的限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方式采购,也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推荐特定的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学校协议供应商的范围;
3、因出差或应急的物品采购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科技人员从科研经费中购买物品的,可以不受协议供应商的限制。
五、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程序:
1、各项目单位成立采购小组,编制需求计划,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交项目采购申请(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主页上下载《长江大学采购申请书》);
2、各项目单位按照《长江大学采购申请书》批复的采购方式,遵循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3、各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洽谈、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验收;
4、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要求报账,并对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对于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不受以上程序的约束。
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程序要求:
1、受理申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受理各项目单位送达的采购申请,并组织审核。
2、采购实施。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与采购申请,按照采购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求,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分级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3、合同洽谈。由项目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4、合同签订。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审查与会签,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
5、履约与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6、资金结算与支付。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与财务核算的要求支付采购款项。
七、 集中采购合同的管理:
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项目单位代表签字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立即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招标管理处审核后,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九、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学校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