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入口
首页 / 正文
长江大学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0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对防疫物资(包括捐赠物质)要做好登记验收,并对分发、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三、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学校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五、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现场采购、评标等活动的,需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备案。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以及采购活动场所防护,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健康安全。

六、因疫情导致学校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学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或有关部门举报。

八、自学校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长江大学

                                          202027

 


版权所有©长江大学 

荆州校区: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   武汉校区:武汉市蔡甸区大学路  

咨询电话:0716-8060550 0716-8060813(传真) 0716-8060001(接访电话)

邮政编码:434023 鄂ICP备05003301号-1 鄂公网安备42100202000009号
技术支持:上海瞬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